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工作,提升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
(一)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守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考核,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依法行医和规范执业主体责任。
(二)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准入,加大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积极探索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等方式,做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分工协作,实行监管力量协同制
(一)综合各方监管力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医政医管、中医药管理、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计生服务、药政管理、综合监督等行政管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队伍和医疗质量控制专业组织的作用,将依法执业检查和医疗质量控制评价有机结合,形成综合监管力量,提高医疗服务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和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承担。
(二)健全医疗机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审批办理部门在审批工作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疗机构监管部门移交已核准注册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核准科目、注册医护人员等资料信息。医疗机构监管部门要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执业行为和行政处罚决定向同级审批办理部门通报,作为医疗机构校验时的重要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检查、督查、评审等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均要即时移送有处理权限的相关部门。
三、明确监管任务,建立监管内容清单制
(一)明确监管内容重点。医疗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卫生技术人员监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管、医院感染监管、麻醉精神药品和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大型医用设备监管、医疗费用监管等。
(二)梳理监管内容清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权责法定原则,依据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重大医改政策及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医疗机构监管内容清单,监管内容清单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不良执业记分制
(一)建立完善不良执业记分制度。围绕现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梳理医疗服务监管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体不良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监管结果记分管理规定,明确不良执业记分管理部门,制定合理、完善的医疗机构检查、不良记分登记、交接和后续处理等配套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不良执业记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审批校验、综合监督、日常管理、运行评价、医院评审、满意度调查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及时记分。对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同时记分。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及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建立监管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记分达到一定数值的,纳入医疗机构监管重点名单,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诉求回应平台制
(一)建立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流程,医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及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识别方式,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医保支付情况,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等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信息、不良执业记分情况、满意度调查和医疗行为监管结果等,共同接受社会监督。
(二)搭建回应平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快捷、畅通、高效的医疗服务诉求回应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汇集群众诉求,监测舆情热点,掌握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对诉求反映排名靠前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切事件要及时公开回应,正确引导舆情发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要强化跟踪督办,做到有诉必应。
六、发挥监管效应,健全结果应用联动制
(一)严格监管结果处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应当实行不良执业记分的要按规定记录记分;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要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医疗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排名后3位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予以公告;对连续3次排序后3位的,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建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或医保协议管理,对主要负责人免职或建议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免职。
(二)联动运用监管结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医疗机构监管结果,要明确将医疗机构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或医保协议管理、专科建设、评先评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等挂钩。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制定具体奖励措施。
各地在落实本意见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2.安徽省医疗服务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制度(试行).docx
3.安徽省医疗服务监管内容清单.docx
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x
5.安徽省医疗服务诉求回应平台工作制度(试行).docx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