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推进基层医务人员会用、常用、善用“智医助理”,充分发挥其提升基层医疗服务等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智医助理”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诊疗服务能力,降低漏诊率误诊率的有效工具,是省政府民生工程,有利于居民在家门口看好病、治好病。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智医助理”项目的重要意义,将推进其规范应用作为卫生健康的重点工作予以谋划和部署。
(二)明晰责任。各地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明确任务并压实责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在机构及下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智医助理”规范应用。县、乡(镇)“智医助理”相关责任人名单、职责和联系方式等应制成表单,分发至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加强培训。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操作培训、现场答疑指导等活动,针对部分操作困难的人员应一对一指导,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智医助理”主要功能。
(四)规范应用。各县(市、区)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软硬件和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信息互通共享,修订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智医助理”规范应用,同时主动收集系统建设需求和功能完善建议,与当地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一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一)加强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应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系统使用情况和应用效果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基层医务人员考核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采取系统抓取数据辅以现场查看等方式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绩效考核,基层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挂钩。
(二)定期进行通报。为促进“智医助理”系统的规范应用,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县(市、区)“智医助理”实施情况、基层医务人员系统应用情况评价试行标准(详见附件1),按季度对县(市、区)和基层医务人员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推进“智医助理”规范应用工作表现突出的10个县(市、区),以及较好应用“智医助理”系统的100名基层医务人员进行通报。各地也应在省级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当地的评价工作。
(一)调整一般诊疗费标准。鉴于“智医助理”使用中增加了网络服务、电费、人工智能软件技术等成本因素,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在已部署使用智医助理辅助诊疗系统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智医助理”开展诊疗活动时,继续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调整为11元/人,其中医保基金支付9元,个人自付2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智医助理”开展诊疗活动时,继续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调整为7元/人,其中医保基金支付6元,个人自付1元。
(二)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市、区)应及时调整一般诊疗费补偿管理办法,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智医助理”规范应用情况纳入监管内容(参考内容见附件2),同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用药衔接和临床诊治需要,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不低于7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智医助理”系统远程会诊费用标准,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程国聪,电话:0551-62998533
电子邮箱:470884193@qq.com
附件:
1.“智医助理”实施情况评价标准(试行).docx
2.“智医助理”规范应用监管参考内容(试行).docx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厅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