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青海省三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抗微生物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进行修订,分别制定了青海省三级医疗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目录》,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以及临床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医保谈判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落地要求,及时制定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在目录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三级医疗机构直接报我委医政处,二级医疗机构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详见附件1),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我委医政处。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不得超过40种,二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不得超过35种,精神病医院不得超过10种。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药品不得降低管理级别,可根据具体情况提高管理级别。
三、各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按要求填写《青海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超品种品规备案表》(附件2),并及时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应按要求填写《青海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审核表》(附件3),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四、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各医疗机构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使用量、使用率、使用强度)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三级医疗机构直接报我委医政处,二级医疗机构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我委医政处。
青海省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三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抗微生物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青卫健办〔2022〕190号)同时废止。